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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6-06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例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积极开展“创三好”活动,制定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评选条件

全院学生均有参加评先资格。

1、三好学生条件

①思想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品德优良。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自觉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修养,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奋斗,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②学习好

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为祖国建设而勤奋学习。各门功课考试、考查成绩均在80分以上。

③身体好

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集体早操,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努力完成规定的体育训练项目,成绩及格。

④操行成绩为优秀,(90分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①热心班级工作,处处以身作则,做同学的表率,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②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在70分以上,体育及格。

③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关心同学的进步,能深入了解并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以及转达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④有一定威信和号召力,积极开展工作,作出较大成绩。

⑤操行成绩优秀,(90分以上)

二、方法步骤

()按规定条件,每学年评选一次。学年结束前初评,第二学年上学期开学后,由院评选委员会进行复评核定。毕业班在毕业分配前评定。

()成立评选委员会:

学院评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领导、系负责人、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学工处的主要负责人,各班班主任、辅导员、政治课教师、体育课教师以及部分专业课教师代表,具体人选协商产生。

()评选程序:

第一步:按条件,由小组提名,产生全班候选名单,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再通过全班民主评议,根据条件、比例规定,产生初评名单。

第二步:根据初评名单,由班主任主持填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第三步:由学工处按各班呈报的初评名单,按条件进行复查。

第四步: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批定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并予公布。

三、奖励办法

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学金。

四、注意事项

()评选中,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不滥竽充数,对“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要详细填写。

()不搞平均分配指标摊派。但必须从严掌握,全院必须有一个大致的比例,“三好学生”为910%,“优秀学生干部”按情况每班评定12(班级总人数的5)

()不准弄虚作假。对骗取“三好”学生荣誉者,一经查出,取消其称号,退回其所领取的奖学金,并在全院通报。

 
          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补充规定(一)

为充分调动激励院()团组织、学生会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现制定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补充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院(系)团组织、学生会学生干部。请各系依照执行。

一、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素质过硬,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思想;工作公证、无任何偏私。

2、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热爱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学习成绩须达到各学期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二、评选方式

按规定条件每学年评选一次,团委(团总支)进行初评,院评选委员会进行复评核定。

三、注意事项

1、评选中,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

2、评选的比例为院(系)学生干部总数的20%

3、本规定是对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的补充规定,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照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办理。

 

00六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补充规定(二)

为了充分发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最基层工作者心理保健员的作用,有效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制定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补充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心理保健员。

一、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素质过硬,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备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思想;工作公证、无任何偏私。

2、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热爱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学习成绩须达到各学期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二、评选方式

按规定条件每学年评选一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初评,院评选委员会进行复评核定。

  三、注意事项

1、评选中,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

2、评选的比例为全院班级心理保健员总数的10%

3、本规定是对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的补充规定,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照我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办理。

 

 

                                                          2012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