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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6-06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合格人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院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工处提出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学院指定的部门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犯学院纪律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开学后两周,未办理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二天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超过二天至一周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后报系书记审批;超过一周以上报院学工处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说明,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成绩在60分以上者,该课程方能通过。考核评分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未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计分办法。平时成绩在本门课程总成绩所占的比重一般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下一学期开学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则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以后送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考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补考或重修该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以60分计。情节极为恶劣的,可研究开除学籍处理。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专业有特殊爱好者,转换专业后有利于发挥专长。

()学生确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换一次专业。时间安排在报省高教处正式注册前办理。具体参照《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转学、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参照《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转学、转专业规定》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四年(含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所在系领导签字,报学工处,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在校学习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怀孕、生育者;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若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处理,未参加保险的费用自理。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人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而又未能与学院取得联系的;

()超过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报告,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退费标准参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按规定颁发肄业证书。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  各系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学生要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有课程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含开除学籍学生),学院发放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