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宣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指导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系配合资助中心共同完成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相应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并报学院备案。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由各系认定工作组成员结合所带年级或专业,选举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产生并公示)组成相应的评议小组。
第六条 各系书记为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本系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明确分工,主持和指导本系搞好城市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顶岗实践获得一定报酬,来解决个人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
第八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办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户子女;
2 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 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 父母有残疾或弱智、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 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 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 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8 学生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
第九条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新生进校前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十一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审核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复审评定。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各系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认定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表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资助中心评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肓厅,省资助中心的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学院各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每个学生的资金到帐情况,遇有问题随时向学院资助中心汇报解决。
第六章 助学金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将《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册》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的学生;要让新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